发布时间:2012-10-24 共1页
记载事项 |
概念 |
内容 |
效力 |
绝对记载事项 |
是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则支票无效。 |
(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
如欠缺某一记载事项的,支票无效。 |
相对记载事项 |
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但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
(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
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
非法定记载事项 |
是指《票据法》不要求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发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 |
支票的用途,合同编号等。 |
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