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10-24 共1页
记载事项 |
记载内容 |
绝对记载事项 |
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 |
相对记载事项 |
(1)被保证人名称。如果未记载该事项,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
(2)保证日期,如果不记载这一内容,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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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证人的住所,如果不记载这一内容,可以推定为保证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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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记载事项 |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即如果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证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 |
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如果是为背书人保证,则应记载于汇票面或者粘单上。
【重点提示】一定要掌握住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的内容。
3.保证的效力
保证一旦成立,即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保证人必须对保证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1)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重点提示】注意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导致票据无效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在共同保证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不分先后向保证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或者全体就全部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行使票据权利,共同保证人不得拒绝。
(3)保证人的追索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