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和应收款项的计量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1.初始计量
  金融企业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一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债权,通常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借:贷款——本金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吸收存款
  2.后续计量
  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贷款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实际利率应在取得贷款时确定,在该贷款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1)确认实收利息,利息收入和利息调整的摊销
  借:应收利息(=本金×合约利率)       250
    贷款——利息调整               20
    贷:利息收入(=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270
  (2)到期正常收回的款项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贷款——本金
  (3)减值及其后的处理
  ①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贷款损失准备
  ②借:贷款——已减值
     贷:贷款——本金
         ——利息调整
  ③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利息收入
  (理解:贷款损失准备转回)
  按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应收利息)在表外登记,实际收到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贷:贷款——已减值
  (4)收回贷款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850
    贷款损失准备            200
    贷:贷款——已减值            1000
      资产减值损失              50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