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始计量
金融企业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一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债权,通常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借:贷款——本金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吸收存款
2.后续计量
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贷款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实际利率应在取得贷款时确定,在该贷款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1)确认实收利息,利息收入和利息调整的摊销
借:应收利息(=本金×合约利率) 250
贷款——利息调整 20
贷:利息收入(=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270
(2)到期正常收回的款项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贷款——本金
(3)减值及其后的处理
①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贷款损失准备
②借:贷款——已减值
贷:贷款——本金
——利息调整
③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利息收入
(理解:贷款损失准备转回)
按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应收利息)在表外登记,实际收到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贷:贷款——已减值
(4)收回贷款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850
贷款损失准备 200
贷:贷款——已减值 1000
资产减值损失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