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量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1.初始计量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企业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入账价值=买价(公允价值)+交易费用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或借记)
  2.后续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出,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1)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或作相反分录。
  (2)处置,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以下分录中数据为假定数据)
  ①处置时
  借:银行存款                 15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00 
              ――公允价值变动      30 
      投资收益                  20 
  ②原先因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应转入“投资收益”(分录中数据为假定数据)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
    贷:投资收益                  20
  或者作相反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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