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企业应当对持续经营的能力进行估计。如果已决定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或者已明确在下一个会计期间将被迫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则不应再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如果某些不确定的因素导致对企业能否持续经营产生重大怀疑时,则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些不确定因素。如果财务报表不是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则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此应当首先予以披露,并进一步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以及企业未能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的原因。
在评估持续经营假定是否恰当时,企业应当考虑所有所能获得的有关未来的信息,这些信息至少应覆盖资产负债表日起12个月的时间。如果企业有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易于获得财物资源,则无须作详细地分析即可得出持续经营的会计基础是恰当的这一结论。在其他情况下,企业应当在确定持续经营假定是否恰当之前,可能需要考虑广泛的因素,包括目前和预期的活力能力、偿债能力和融资来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