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设置相应会计科目和账簿,对企业年金基金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二)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
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等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
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
(三)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附注,除按本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2)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3)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包括:货币资金、买入返售证券、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卖出回购证券款、收取企业缴费、收取职工个人缴费、个人账户转入、支付受益人待遇、个人账户转出等。
(4) 企业年金基金净收入,包括本期收入、本期费用的构成。
(5)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等。
(6)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情况、风险管理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