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购自销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消费税是价内税,含在商品的销售收人中,故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计人销售税金。商品流通企业销售金银首饰的收人计人“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其应纳的消费税相应计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   企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在销售实现时按旧首饰的作价借记“物资采购”账户;按加收的差价和收取的增值税部分:
  借:现金等账户
   贷:主营业务收人(按旧首饰的作价与加收的差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收取的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同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消费税税金)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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