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由于最终产品不属于应税消费品,所以,应在移送使用环节纳税。如糖酒厂领用白酒连续生产酒心糖、汽车制造厂领用汽车轮胎连续生产卡车等。在领用时借记“生产成本”账户,贷记“自制半成品”、“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账户。
  例如,某汽车制造厂领用库存自产汽车轮胎若干只,用于连续生产卡车50辆。汽车轮胎的实际成本为90 000元,无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领用时该厂会计处理如下:
  应纳消费税=90 000×(1+5%)÷(1一10%)×10%
  =105000×10%=10500(元)
  借:生产成本 100 500
   贷:自制半成品 90 0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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