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公司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核算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委托收款结算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该种结算方式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的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进行商品交易、劳务款项和其他应收款项的结算。委托收款一般分为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委托收款结算的有关规定主要有:
  1.委托收款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   2.办理委托收款时,收款人要提供收款依据,但银行不负责审查即予受理;
  3.付款期为3天,由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付款期内不向银行提出异议,银行即在付款期满办理划款;
  4.付款人需要拒付时,应在付款期内向银行提交全部或部分拒付理由书,银行不承担审查拒绝付款的理由。对拒绝付款的货物应妥善保管;
  5.付款日付款单位无款支付,应在2日内将有关单证退回开户银行,否则银行将给予处罚。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会计处理分两个步骤。现举例如下。
  [例]某私营公司向经销商兴化公司发出商品共计60000元,增值税10200元,委托开户银行收款。会计分录如下:
  (1)交货时。
  借:应收账款——兴化公司            70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2)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70200
    贷:应收账款——兴化公司  7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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