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工资与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一)企业工资总额的组成
  工资总额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90年国家统计局重新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函[1989]65号),93年国家统计局又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统制字[1990]1号)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组成范围作出了规定。根据这个二个规定,工资总额具体有以下六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这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也包括新参加工作的实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2)计件工资
  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工资,包括按包干办法支付给个人工资和提成工资。
  (3)奖金
  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生产奖(包括年终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4)津贴和补贴
  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因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津贴的内容比较复杂,主要包括从事特殊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主要指工龄工资)以及其他津贴。如企业免费午餐,或发现金和餐票给职工,不属于津贴的范围;企业报销书报的,不属于津贴的范围;但如每月发给书报费,就属于津贴的范围了。补贴主要是指物价补贴,目前这个项目基本上没有了。
  (5)加班加点工资
  (6)其他支付的工资
  这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因病、工伤、产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休假等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还包括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二)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据有关部门的规定颁发的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改进奖等等奖金
  2,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支出
  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公费医疗卫生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费、上下班交通费、洗理费等。
  3,离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支出
  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消毒剂、高温清凉饮料,以及63年劳动部规定的五类等特殊工种享受的保健食品支出。
  5,非雇佣性劳务报酬
  6,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7,本企业职工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支付的股息和利息
  8,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费用
  9,应建立雇佣关系而支付给劳动部门的各种费用
  10,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1,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此外,企业发给职工的上下班交通补贴和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以及发给职工的洗理费、卫生费等福利费也不属于工资总额范围。
  (三)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制度是指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应在卫生保健、房租价格补贴、生活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以及不列入工资发放范围的各项物价补贴等方面享受的待遇和权益,这是根据国家规定,为满足企业职工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而建立制度。职工福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从企业提出的职工福利费和住房补助基金。
  (1)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
  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的补贴
  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5,其他福利待遇
  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
  (2)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
  1,退休职工的费用
  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
  3,职工劳动保护费
  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补助
  5,职工的学习费
  6,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
  (3)住房、医疗和工伤等保险费用
  目前社会保险各地规定不统一,请查询各地有关文件。
  (四)工资与福利费的关系
  从本质上讲,工资与福利费是一致的,并无本质上的差异。福利费是传统计划经济的产物,是我国旧的分配体制的一部分,其本质是小范围的社会再分配。在计划经济时期,分配趋向平均化,但由于各地各人情况差异较大,这种平均化分配实际上是无法实现的,因此需要一种分配制度予以调整,这就形成了现在的福利制度。在目前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已经没有必要再区分工资与福利费。
  (五)税法对工资的规范
  《企业所得税税前项目扣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重新规范了税法所确认的工资的范围。主要是拓宽了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目前,我们掌握的“工资总额”的概念和口径是1989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劳动成本中,许多奖金、津贴和补贴并没有统计在工资总额中,造成劳动成本统计的不准确。为区别于传统的工资总额概念,《办法》采用“工资薪金支出”的新概念来概括企业的劳动成本。《办法》第17条对工资薪金支出定义为“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其关键有两点:一是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二是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全部支出,包括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报酬。
  所谓任职或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计件工资。因任职或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所付出的劳动相关,这是判断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
  企业职工除了取得劳动报酬外,可能还持有该企业的股权,甚至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因此,必须将工资薪金支出与股息分配区别开来,因为股息分配不得在税前扣除。特别是私营企业私人控股公司,其所有通过给自己或亲属支付高工资的办法,变相分配利润,以达到在企业所得税前多扣除费用的目的。企业支付给其所有者及其亲属的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推定为股息分配。
  职工在企业任职过程中,企业可能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为其支付一定的养老、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障缴款;按照劳动保障法律的要求支付劳动保护费;职工调动工作时支付一定的旅费和安家费;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支付独生子女补贴;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职工承担一定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离退休政策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支出等,这些支出虽然是支付给职工的,但与职工的劳动并没有必然关联,<办法>第18条将其排除在工资薪金支出范围之外。
  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应该这样把握,《办法》第17条是对工资薪金支出的总括性定义,企业因任职雇佣关系支付给职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第19条明确排除的人员除外)的全部支出,除非属于第18条明确排除的项目,否则应全部列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以非现金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工资薪金支出额。
  《办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与“工资总额”相比在以下几方面有所扩大:
  1,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误餐补贴全部计入工资薪金支出。因为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年,企业以误餐补贴形式支付给职员的支出越来越大,而且基本上与误餐与否不直接挂钩的,实际上已成为工资薪金支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各种名目的奖金,包括创造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进步奖。
  3,住房补贴。指根据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标准支付的住房补贴,不包括从住房周转金中支付的住房补贴。
  计税工资及其管理鉴于我国当前市场发展的状况,对企业劳动力成本的扣除还必须加以限制,不能完全放开。对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的管理办法,目前实行5种制度:
  1,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按国务院规定的工资制度发放的工资可以据实扣除;
  2,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饮食服务行业企业在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范围内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扣除。上述两类企业在工效挂钩或提成比例范围内,未实际发放而建立的工资储备基金,在提取年度以不得扣除;在实际发放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据实扣除;挪作他用的,不得扣除。
  3,软件生产开发企业职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4,其他企业实行定额计税工资制度,定额扣除标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现阶段为人均每月800元。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可以上浮20%,最高为人均每月960元。
  5,外资企业的工资据实扣除。
  随着国有大中型企业工资制度的改革,企业工资将逐步放开,由企业根据劳动力市场状况自由确定。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将逐步过渡到合理性工资薪金支出据实扣除。在这种情况下,计税工资管理主要是工资真实性检查和合理性定性分析管理。
  决定工资合理性的唯一尺度是市场工资水平。具体分析,包括以下3个方面13个因素: 
  1,职员提供的劳动:
  1=岗位责任的性质;
  2=工作时间;
  3=工作质量、数量和复杂程度;
  4=工作条件;
  2,与其他职员比较:
  5=通行的总的市场情况,可比工资;
  6=职员与所有者关系;
  7=职员的能力、
  8=企业某一种特定经营场所的生活条件;
  9=职员以工作经历和教育情况;
  10=职员提供劳动的利润水平;
  11=是否有其他职员可执行同一职责;
  3,投资者的分配和所有权:
  12=企业过去关于股息和工资方面的政策;
  13=职员的工资同该职员所持有的股权份额之比例。
  这些合理性分析所要分析的重点,一是防止企业股东以工资名义分配利润;二是防止企业的经营者不适当地为自己开高工资。对于前者重点是哪些既是职员又是主要股东或主要股东的亲属;对于后者,重点是企业的前几位经理人员。
  B: 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一)工会经费的来源
  企业工会组织的财产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企业提供的办公设施,其财产所有权属于企业,不属于工会;二是从企业计提的工会经费和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形成的财产,这些财产所有权属于工会组织,不再属于企业。所以工会组织的活动经费通常包括三部分:
  1,由企业向工会组织提供的办公设施。包括工会日常活动所必需的房屋设备,以及有关水电、办公用品等设施,通常由企业提供,其维修费用通常也由企业承担。
  2,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根据我国工会法的规定,企业每月应按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向本企业工会拨交工会经费,在管理费中列支。但必须收到专用收据才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
  3,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根据我国工会法的规定,工会会员每月按基本工资的千分之五交纳会费。
  (二)工会经费上交的管理
  根据我国工会法的规定,企业计提的工会经费,本企业工会留用比例不少于60%,拨交给上级工会的比例不应超过40%.其中:拨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市(县)总工会两级的留用比例应不超过35%,其余5%上交给全国总工会。
  (三)工会经费的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职工的教育和工会活动,其开支范围如下:
  1,宣传活动支出。包括工会组织日常的学习、劳动竞赛,举办各种报告会、展览会、讲座和其他技术交流的宣传费用,以及各种宣传工具的购置维修和集体订阅的报刊杂志等支出。
  2,文艺活动支出。包括工会开展业余文艺活动所需的设备购置费和维修费,举办联欢会,艺术展览到这些文艺活动的经费;还包括工人文化宫、工人俱乐部、工人图书馆的设备购置维修和日常经费。
  3,体育活动支出。包括工会举办的各种体育活动的设备购置维修费、经费、运动用品和服装费。
  4,工会干部训练费,是指培训工会专职人员的费用。
  5,工会行政费有关支出。包括工会专职人员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差旅费等费用。
  6,补助支出。包括工会会员的困难补助和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的补助费用。
  7,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由工会经费开支,其他各种待遇是于本企业其他职工相同,由企业负担。
  (四)暂不计提工会经费的情况
  1,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可以不计提工会经费。
  2,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的企业,可以不计提工会经费。
  但是,以上两条各地方规定不一,具体情况应查询当地工会的有关组织。
  C: 职工教育经费开支范围
  职工教育是指各种短训班、职工学校、广播电视大(中)学、函授大(中)学、夜大学等各种形式的职工教育。上述各种形式的职工教育所需经费,都应当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经费来源,在职工教育经费内开支。联合办校的经费,由办学单位合理分摊。
  一、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来源在统一单位和统一核算的公司(包括施工企业),可在工资总额1.5%的范围内掌握开支,直接列入生产成本(流通费)。如有不足,其不足部分,属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的,可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属于其他的职工培训费用,则仍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开支。
  工会经费中的职工业余教育费,仍然用于职工业余教育方面。基层工会一般可在其留成经费(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60%部分)的25%范围内列入工会预算掌握使用。
  原规定由企业成本或营业外开支的有关职工教育的经费,都改在工资总额1.5%范围内开支,营业外不再列支。
  基本建设单位举办职工教育的经费,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
  关停企业和基本建设停缓建单位举办职工教育的经费,在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和停缓建单位的维护费中开支。
  二、职工教育经费开支范围:
  举办职工教育的企业、基本建设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按下列范围开支职工教育经费:
  1.公务费。包括教职员工的办公费、差旅费、教学器具的维修费等。
  2.业务费。包括教师教学实验和购置讲义、资料等费用。
  3.兼课酬金。是指聘请兼职教师的兼课酬金。
  4.实习研究费。学员在本单位生产实习和经批准到外单位实习研究,以及毕业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如有生产实习产品收入的,应以收抵支。
  5.设备购置费。主要是指购置一般器具、仪器、图书等费用。
  6.委托外单位代培经费。是指本单位职工选送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代为培训,按国家规定应支付的进修培训费。
  7.其他经费开支。是指其他零星开支。
  下列各项不包括在职工教育经费以内,应按有关规定开支。
  (1)专职教职员工的工资和各项劳保、福利、奖金等,以及按规定发给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不包括在职工教育经费以内,由本人所在单位按规定开支。
  (2)学员学习用的教科书,参考资料、计算尺(器)、小件绘图仪器(如量角器、三角板、圆规等)和笔墨、纸张等其他学习用品,应由学员个人自理,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
  (3)举办职工教育所必需购置的设备,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规定分别由基建投资或企业更新改造资金、行政、事业费中开支,不列入职工教育经费。
  (4)举办职工教育所需的教室、校舍、教育基地,应按因陋就简的原则,尽量在现有房屋中调剂解决。必须新建的,老企业可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新建单位在设计时就要考虑职工教育必要的设施,所需资金在新建项目的总投资之内解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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