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的营业收入应该怎样核算?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接团社的营业收入是由组团社按拨款标准及规定,拨付的综合服务费、城市间交通费、加项服务费、全程陪同费等。拨付的款项对组团社来说是构成营业成本的一部分,对接团社来说则是营业收入。
  为核算接团社的经营成果,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无论款项是否已收到,应以向有关组团社发出“拨款单”的时间和金额作为计算本期营业收入的依据,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实际收到组团社的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账款”账户。
  [例]A旅行社(接团社)4月3日向B旅行社(组团社)发出拨款结算通知单,金额为96 400元。该笔款项于4月5日收到。根据有关凭证,会计处理如下:
  ① 4月3日,发出拨款通知单时:
  借:应收账款——应收国内结算款(B旅行社)    96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6 400
  ②4月5日,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96 400
    贷:应收账款——应收国内结算款(B旅行社)    96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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