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它是在《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施行4年的基础上,为满足建立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进一步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等方面迫切要求而修订完善的,将对企业存货管理甚至于整个会计工作带来重影响。
一、新存货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
新准则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对存货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关于存货的计价问题,新准则规定,在取得存货时,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在发出存货时,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此外,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企业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存货,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对于毁损存货,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盘亏存货,计入当期损益。
二、新旧存货准则的比较与分析
(一)取消了发出存货成本计算的两种成本计价方法
新准则存货中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平均法”两种存货计价方法。这两种发出存货计价方法不具有普遍性,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存货的流转情况。一些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为避免货物变质或毁损,便将先入库的货物先发出,造成了存货的实物流与成本流相互脱节。新准则限制了企业调节存货的计价方法,防止企业利用存货成本操纵利润。
(二)增加了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具体规定
新准则存货中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特定类别存货,可以将其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即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而旧准则中没有这样的规定。新准则中将借款费用资本化,意味着允许那些为生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资产所借入的款项发生的利息资本化,使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三)增加了企业为提供劳务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存货成本的说明
新准则存货第三章第十三条,增加了“企业提供劳务所发生的,直接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而旧存货准则中没有对“提供劳务”的存货成本做出规定。新准则对劳务成本计入存货的规定,体现了劳务的价值,使跨期的劳务收入和成本的配比更加科学。
三、存货准则变更对企业的影响
(一)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调整
新存货准则取消了发出存货成本的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取消,规定企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师是把后进存货的成本先结转,所以期末存货的计价往往不能反映真实情况,可能会使期末存货成本高估,出现利润虚减的现象。
新存货准则取消“后进先出法”这一规定,对多数生产周期短、存货较少而且周转率较高的企业以及那些一直使用“先进先出法”的企业影响不。但对于那些生产周期长、存货数额较而且周转率较低的企业,如果采用先进先出法,在当前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如钢铁性质的企业,则可能会造成其利润有所上升,进而使得损益表中当期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资产额和权益额均相应减少,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了一定的影响。
但是从长远来看,新存货准则缩小了企业选用会计核算方法的范围,减少人为操纵的空间。先进先出法侧重于反映公司的长期经营情况,更能反映存货的流转情况,贴近企业的存货的流转。
(二)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新准则存货中增加了对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具体规定,从而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使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到存货中。因此,使得一些需要通过取得专门借款,以保证使存货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如船舶制造及某些型设备的机械制造行业。
四、新存货准则在实际应用中的突出特点
新存货准则是适应我国经济环境变化而进行的及时与必要的调整,在实际的工作中更能客观、有效地反映存货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并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证。
(一)新准则在存货方面有了很多的改进,与国际会计准则越加趋同,从而为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国际惯例更趋一致的高质量、可比较的会计信息,更加有利于我国企业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新存货准则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规定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使用状态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可直接归属于该存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借款费用,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如造船及某些机械制造行业。新准则考虑到了这些行业的特殊性,允许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计入相关存货价值,更加符合历史成本计价基础,使存货成本计量更加准确。
(三)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和低值易耗品及包装物的摊销方法的明确,一方面缩小了会计政策职业判断空间,能使会计人员做出更合理、准确的选择,有利于企业加强对实物资产的内部控制,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防止了利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多计提或者少计提费用,减少了人为操纵利润的空间。另一方面“后进先出法”的取消,虽对生产周期长的公司将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标准是一致的。
(四)新存货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规定对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存货的价值。新准则强调了公允价值的重要性,避免了对投资者投入存货成本的人为操纵和存货资产信息的不实,便于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可靠的存货资产价值信息。
总之,新存货准则能够客观、公正、有效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并能够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了有利的信息资料。通过新存货准则对存货计价方法的调整,使得存货的处理更具科学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即适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同时又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和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