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应按照所扣税款的2%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由税务机关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对于该笔手续费收入,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扣缴义务人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目前通常的做法有,一是计入往来款项;二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三是计入“营业外收入”。
2.扣缴义务人收取的返还手续费收入,从扣缴义务人的单位来讲,主要涉及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这比收入是否应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如果企业将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收入奖励给相关人员,这些人员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手续费用于奖励代扣代缴工作成绩优异的办税员(财务人员)。”由于上述规定中没有对扣缴义务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指定用途,故对此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如扣缴义务人用于奖励办税人员的,取得收入可挂往来账科目,不作为收入处理;办税员(财务人员)取得代扣缴义务手续费的奖励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扣缴义务人不用作奖励办税员(财务人员)个人的而纳入企业作为其他用途的,则应作正常生产经营以外取得的收入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