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职工福利费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2007年度职工福利费的处理
  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都是自2007年在上市公司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执行,其他企业没有要求强制执行新“两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所以,对于职工福利费的处理,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1、没有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财务通则》的企业,对于职工福利费的帐务处理和原来一样。即:在会计核算上仍然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计入成本费用;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仍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由于工资总额与计税工资不同而形成的差额部分作纳税调增。
  2、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或新《企业财务通则》的企业,2007年度在会计核算上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对于“应付职工福利费”帐户期初余额,按照财企[2007]48号第一条的规定,当余额为借方时,应将其借方余额依次冲减“期初未分配利润”、“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当“应付职工福利费”帐户期初余额为贷方时,在首次执行日,将“应付职工福利费”余额结转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2007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要首先冲减其余额,余额不足时超过部分可以在当年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以前年度结余冲减当年支出仍有余额时,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用完的年度超过部分计入当年成本费用。
  在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根据《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的规定,仍然可以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实际支出节余的部分合并计入以前年度按税法计提的余额,可以结转到2008年及以后年度继续使用。按计税工资14%可计提的应付福利费税法允许扣除,因此在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可作为纳税调减的一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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