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营业外收入”科目使用说明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罚款净收入等。
  二、小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固定资产清理所取得的收益,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对于查明的固定资产盘盈,按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于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与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小企业取得的罚款净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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