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涉税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涉税会计处理   2009/9/27   【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速算扣除数)÷(1-税率)=(3200-800-125)÷(1-15%)=2676.47(元);
  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676.47×15%-125=276.47(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276.47
    贷:应付工资276.47
  若该企业当年度税前利润总额为120000元,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代负本单位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30000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则: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20000+30000=1500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50000×33%=49500(元)。
  需要说明的是,有人认为。企业支付的工资本应是含税的,企业代负的税款和职工实际取得的收入,是企业本应支付给职工的含税工资。因此,应将为职工代负的个人所得税,记入应付工资账户贷方和相应的科目中,以体现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的真实性。即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同时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这种处理方法,实际上是将本应由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名正言顺地改由企业负担。这与国家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意义直接相违背,其结果必将增加企业的成本,从而减少了企业所得税。笔者认为,企业代纳税人负担个人所得税,不能以牺牲国家税款为代价。因此,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宜将企业代为负但的个人所得税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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