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组的基本概念及其认定
通常对于减值资产的认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但是,当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时,则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所谓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它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可见,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它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同时,在认定资产组时,应当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方式(如是按照生产线、业务种类还是按照地区或者区域等)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如果管理层按照生产线来管理企业,可以将各生产线作为生产组;如果管理层按照业务类型来管理企业,可将各类业务中所用的资产作为一个资产组;如果按照区域来进行企业的监管,可将各区域所使用的资产作为一个资产组。几项资产的组合生产的产品(或者其他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即使部分或者所有这些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均供内部使用,也应当在符合以上规定的情况下,将这几项资产的组合认定为一个资产组。很多情况下,企业资来采集者退散
[例]某公司在甲、乙、丙三地拥有三家分公司,其中丙分公司是上年吸收合并的公司。这三家分公司的经营活动由一个总部负责运作。由于甲、乙、丙三家分公司均能产生独立于其他分公司的现金流入,所以该公司将这三家分公司确定为三个资产组。2006年12月1日,企业经营所处的技术环境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出现资产减值迹象,需要进行减值测试。假设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500万元,能够按照各资产组账面价值的比例进行合理分摊:甲分公司的资产的使用寿命为10年,乙、丙分公司和总部资产的使用寿命为20年。减值测试时,甲、乙、丙三个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000万元、1500万元和2000万元(其中合并商誉为150万元)。该分公司计算得出甲分公司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2190万元,乙分公司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1560万元,丙分公司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2000万元。
对以上公司的资产减值测试,应按下列步骤处理:首先,将总部资产分配至各资产组。由于资产组的使用寿命不同,不能直接按其账面价值分配总部资产,而应根据各资产组的使用寿命对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按照各资产组调整后的账面价值来分配总部资产。乙和丙资产组的使用寿命是甲资产组使用寿命的两倍,则分配的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为8000万元(1000+2×1500+2×2000)。这样,可计算出总部资产分配各资产组的数额和分配后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其次,对比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预计可收回金额,进行资产组减值测试,具体见表1所示。
最后,将各资产组的减值额在总部资产和各资产组之间进行分配。乙资产组减值额分配给总部资产的数额为137.05万元(502.5x562.5÷2062.5),分配给乙资产组本身的数额为365.45万元(502.5x1500÷2062.5);而丙资产组中的资产减值额先冲减商誉150万元,余下的分配给总部和丙资产组。分配给总部的资产减值为163.64万元(600x750÷2750),分配给丙资产组本身的数额为436.36万元(600x2000÷2750)。会计分录为借记“营业外支出——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不得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