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应缴纳的税种及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随着经济交往的不断扩大和活跃,房屋出租已在今曰经济生活愈加广泛,而对于房屋出租涉及的税务事项而言,不管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都必须面对着,为利于对出租房屋税收和会计处理有关规定,有较明晰的了解,现将这些内容整理如下,以便于掌握,准确和及时处理与之相关的税务事项。
  一、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个人出租房屋月租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其会计处理为:
  1、计算应纳营业税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二、城市建设维护税:
  单位和个人在缴纳营业税同时,应以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镇(县、市属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县、市属镇)的税率为1%,其会计处理为:
  1、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其他业务支出(或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三、教育费附加:
  单位和个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按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按适用税率3%缴纳教育费附加。其会计处理为:
  计提缴纳教育费附加费,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四、房产税:0元以下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出租人设置有帐簿,则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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