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交往的不断扩大和活跃,房屋出租已在今曰经济生活愈加广泛,而对于房屋出租涉及的税务事项而言,不管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都必须面对着,为利于对出租房屋税收和会计处理有关规定,有较明晰的了解,现将这些内容整理如下,以便于掌握,准确和及时处理与之相关的税务事项。
一、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个人出租房屋月租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其会计处理为:
1、计算应纳营业税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二、城市建设维护税:
单位和个人在缴纳营业税同时,应以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镇(县、市属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县、市属镇)的税率为1%,其会计处理为:
1、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其他业务支出(或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三、教育费附加:
单位和个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按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按适用税率3%缴纳教育费附加。其会计处理为:
计提缴纳教育费附加费,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四、房产税:0元以下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出租人设置有帐簿,则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