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旧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只有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才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而根据新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均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营业税。
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上述材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规范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留存,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财税[2009]111号文对于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免税情形的政策规定和免税手续的办理程序上规定的比较明确了。但是,细细审读这个问题,我们认为以下一些问题在实际政策执行中还是值得我们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