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3-06 共1页
准考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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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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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情况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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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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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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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010105022 | 经济基础知识 | 故意撕毁试卷、答题卡 | 第七条第三款 |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
238010102928 | 工商管理 | 传递试卷 | 第七条第二款 |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
现予公告。
相关应试人员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宁波市人事考试办公室考风考纪监管部提出陈述和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