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习题集:公司法律制度(综合题)

发布时间:2014-02-22 共1页

 公司法律制度(综合题)
一、综合题(凡要求计算的项目,均须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有计量单位的,应予以标明,标明的计量单位与题中所给的计量单位相同;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除特殊要求外,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凡要求解释、分析、说明理由的内容,必须有相应的文字阐述)
1.甲、乙、丙、丁、戊拟发起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初步拟定的公司章程包括以下内容:①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甲、乙共以货币60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作价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80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600万元。因为资金问题,各股东都在成立之时首次出资都只缴纳30%,其他部分在5年内缴足。②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乙担任经理;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乙兼任公司的监事。③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经理应当负责召集和主持。
A公司成立后经营顺利,迅速发展,于2008年6月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2009年一季度发生下列事项:
(1)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①根据经理丙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甲;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董事乙准备有关发行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③增选戊为公司董事,1年前戊曾因挪用公司财产被判刑6个月。
(2)该公司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200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2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发生亏损,已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8000万元,公司决定2009年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3)公司董事丁决定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B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股东的出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2)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3)股东大会会议救济制度是否规定?
(4)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三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
(5)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是否合规定?
(6)公司董事丁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B公司是否规定? 
 
正确答案:
(1)股东的出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本题中,股东约定其他部分在5年内缴足是错误的。
(2)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不符合规定。首先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其次乙兼任监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
(3)股东大会会议救济制度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①公司董事会通过的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行使的职权之一是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②董事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③增选戊为公司董事不符合规定。首先,选举董事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其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5)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A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已为8000万元,可不再提取。
(6)公司董事丁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B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006年6月至2007年第一季度的时间不足1年,因此不得转让。
 
2.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8年1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8年3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8年4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不全法之处?说明理由。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光中公司最初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的不合法之处是:临时股东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根据《公司法》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2)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所以应由乙召集和主持。(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需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表决。对某些涉及股东根本利益的事项的表决,如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光中公司讨论表决时,同意的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
58.3%,未达到2/3的比例,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
(5)光中公司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3.某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甲、乙、丙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光华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其中甲以货币出资70万元,乙实物出资30万元,丙出资50万元(其中以专利技术出资折价36万元);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妥后均予以纠正。2008年1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光华××××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并于同年1月25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2008年2月,光华公司拟与美国丁公司在本市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经过商谈达成初步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合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光华公司以现金及实物出资160万元,丁公司出资折合人民币40万元;双方分期出资,光华公司第一期出资30万元,丁公司第一期出资折合人民币5万元;双方各派1名代表组成董事会。后因其他原因,该合营企业未设立。2008年3月,经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50万元以公司财务人员王某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2008年4月,光华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危机,为此,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一致通过,决定公司解散。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出资方式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2)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光华公司成立应公告,甲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
(4)光华公司与美国丁公司达成的初步协议中有哪些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这种行为是滞违法?如果违法,应承担哪法律责任?
(6)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1)首先,公司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其次,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可以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
(2)甲的观点不正确。因为我国《公司法》没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公告。
(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2008年1月10日。
(4)丁公司的出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丁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未达到法定要求。丁公司第一期的出资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合营合同规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丁公司的第一期出资没有达到法定限额。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按照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协议中商定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低于法律规定。
(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行为违法。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得将公司资金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6)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合法。按照规定,对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由股东会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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