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2-22 共1页
公司法律制度(简答题)
一、简答题(凡要求计算的项目,均须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1.甲上市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10月13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有关情况及讨论的有关事项如下:
(1)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A的职务;并聘任B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给予其年薪15万元的报酬。
(2)决定发行5000万元的公司债券,并责成董事C尽快准备有关发行文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3)为激励本公司员工,决定从证券市场回购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5%的本公司股份,并在1年内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该公司共有董事9人,有5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一名监事E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委托其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E代为行使表决权。
(5)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要点(1)、(2)、(3)所述事项是否属于董事会的职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2)根据上述要点(4)所述内容,说明E是否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并说明理由。
(3)根据上述要点(5)所述内容,说明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①要点(1)所述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根据规定,公司董事会职权之一即为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②要点(2)所述事项不属于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无权决定发行公司债券。
③要点(3)所述事项不属于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是符合规定的,但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本题该公司的此项事宜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是不符合规定的。
(2)E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E为该公司的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3)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规范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因此,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D公司、赵某和钱某共同发起设立C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拟定为9000万元(每1股面值为1元。下同)其中:赵某、钱某和D公司分别以现金2000万元、1000万元和专利技术6000万元出资。该公司于2009年2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额为5000万元,3月,该公司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钱某和孙某的任职情况如下:
(1)赵某,拟任董事,大专学历,C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在C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没有认购发行的股份。2001年3月起任一家企业总经理。2002年9月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赵某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2)钱某,拟任独立董事,工学博士学历,C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在C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没有认购发行的股份。
(3)孙某,拟任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学历,现担任D公司副经理。
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设立时赵某和钱某的出资数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赵某是否符合担任C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资格?并说明理由。
(3)钱某是否符合担任C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并说明理由。
(4)孙某是否符合担任C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公司设立时赵某和钱某的出资数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C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0%,因此是符合规定的。即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大于9000万元的30%。
(2)赵某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资格。根据规定,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董事。本题中,赵某自其担任的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已经超过了3年。
(3)钱某不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根据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本题中,钱某是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股的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5000万元公众股份之后,钱某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达到7.14%,另外,钱某也是C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因此不能担任C公司的独立董事。
(4)孙某不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根据规定,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本题中,孙某在本公司的股东D公司处担任副经理,D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超过了5%,并且属于前5名的股东,因此孙某不能担任C公司的独立董事。
3.A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丁四位股东,没有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甲持有40%的股份,担任公司执行董事;股东乙持有30%的股份,担任公司监事;股东丙持有20%的股份;股东丁持有10%的股份。2007年9月1日,股东乙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如下事项:为股东乙担任董事的B公司提供担保。全体股东出席了临时股东会,虽然股东丁反对,但是股东会还是通过了该项决议。为此,股东丁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股东乙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说明理由。
(2)本题中由股东会对为B公司提供担保作出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股东丁要求退出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股东乙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根据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东会对为B公司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3)股东丁要求退出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本题中,A公司不具有上述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