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26 共1页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101号)文件精神,现将201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注册资产

评估师

资产评估

100

60

经济法

财务会计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二、领证须知:

  1、考试成绩已全部合格的考生,请于2011年12月19日至20日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地址在和平区唐山道18号)一楼服务大厅提交与网上报名相同底片一寸半照片一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清考试年份、名称、考生姓名、报名序号,用于制作合格证书。

  2、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照片的考生,可于每月20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顺延到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补交。

  3、由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尚未将合格证书发到我市,目前尚不能确定领证日期,全部科目合格(含累计合格)人员的领证时间将在天津人事考试网(网址www.tjkpzx.com)上另行通知。

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
2011年11月21日

资产评估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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