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的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凡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是指实际税收行政管理的区域是我国。具体情况为:
  (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6)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业务,不包括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业务;
  (7)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下列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7)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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