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2-26 共1页
2009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应试须知
2009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于6月19-21日举行,考生各科考试准考证号、考场号、座位号均不一样,考生须按照准考证上相应考号的时间和考场安排参加相应科目的考试并在试卷、答题卡上进行填涂。“税务代理实务”科目试卷为主观题,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四科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考试时,书籍、资料、手机等通讯工具、快译通、商务通等一律不得带入考场。
现将考试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考试前的准备
1.认真核对下发的准考证各个栏目,特别是老考生档案号、报考级别和报考科目,发现错误,立即通过原报名渠道向宁波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宁波市柳汀街557号人才厦三楼301室,电话:87131622)提出更正。
2.由于答题卡上的答题情况是通过光电阅读器进行识别的,不规范的填涂或修改处未擦干净都可能影响考试成绩,因此参考人员应仔细阅读下面的答题方法,按照本须知要求进行答题。
3.考试时务必携带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2B铅笔(不要削得太尖,以免划破答题卡)、软橡皮(最好是绘图橡皮)、免套无声非立式无中文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严禁用各种彩色笔和碳素铅条代替2B铅笔。
钢笔(签字笔)用于答主观题及在试卷、答题卡上填写汉字或数字;铅笔用于填涂信息点;橡皮用于擦去修改铅笔印迹。
4.事先熟悉考点,以下为考点地址、联系电话和公交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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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校 |
学 校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可 到 达 公 交 路 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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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兴港职高 (第二技校) |
海曙区鄞奉路221号 |
87470684 |
6、361、510、513、525、819到劳动力市场站 |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