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复习资料: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1.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指狭义的金融票据。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金融凭证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则仅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单位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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