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时间 |
政策类别 |
内容 |
1999年11月1日 |
利息税 |
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应缴税率为20%。 |
2000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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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存款账户实行实名制 |
2004年10月29日 |
存款基准利率 |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放开人民币存款利率的下限,允许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下浮存款利率。 |
2005年9月21日 |
计息 |
活期存款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付息。 |
种类 |
细分 |
业务内容 |
活期存款 |
1元起存,存款计息起点为元,分段计息算至厘位,利息算至分位(四舍五入)。除活期存款计算复利外,其他存款一律不计复利。除活期、定期整存整取外,其他存款种类的计、结息原则由各行自己把握:可选择360天或365/366天的计息期,可选择积数计息(每日余额合计数*日利率,多用于活期计息)或逐笔计息(本金*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多用于整存整取定期计息)。 | |
定期存款 |
整存整取 |
50元起存,存期有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 |
零存整取 |
5元起存,存期有1年、3年、5年。 | |
整存零取 |
1000元起存,存期有1年、3年、5年;支取期有1个月、3个月或半年一次。本金可全部(不可部分)提前支取,利息期满时结。 | |
存本取息 |
5000元起存,存期有1年、3年、5年;可以1个月或几个月取息一次。本金可全部(不可部分)提前支取,不得提前支取利息。 | |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
开户时不约定存期,一次存入本金,随时可以支取,银行根据客户存款的实际存期按规定计息。 | |
个人通知存款 |
5万元起存,开户时不约定存期,预先确定品种(一天、七天通知储蓄存款两个品种),支取时只要提前一定时间通知银行以约定支取日期及金额。 | |
教育储蓄存款 |
50元起存,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分次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息,免利息税。针对小学四年级(含)以上学生。存期分为1、3、6年,利率分别按1、3、5年期整存整取利率。提前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 |
种类 |
细分 |
业务内容 |
单位活期存款 |
基本存款账户 |
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一个客户只能有一个此账户。 |
一般存款账户 |
办理现金缴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 |
临时存款账户 |
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时开立,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 |
专用存款账户 |
基本建设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保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组织机构经费等。 | |
单位定期存款 |
单位类客户约定期限、整笔存入、到期一次性支取本息。 | |
单位通知存款 |
不论实际存期多长,分为1天、7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 |
单位协定存款 |
指单位类客户通过与商业银行签订合同的形式约定合同期限、确定结算账户需要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对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浮利率计息、对基本存款额度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
种类 |
业务内容 |
外汇储蓄存款 |
只能用于外汇存取,不能进行转账 |
单位外汇存款 |
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个单位只有一个账户,限额用美元核定。 |
单位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包括贷款(外债及转贷款)专户、还贷专户、发行外币股票专户、B股交易专户等 |
序号 |
事件 |
1 |
2004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放开人民币贷款利率的上限 |
2 |
我国银行信贷管理实行集中授权管理、统一授信管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贷款管理责任制相结合。贷款流程:贷款申请、贷款调查(客户信用评级、债项评级)、贷款审批(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审查)、贷款发放(贷款合同、贷款担保合同)、贷后管理。 |
3 |
贷款五级分类法: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 |
4 |
银行资产保全:银行对已出现风险或即将出现风险的资产运用或借助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实施保护性措施或前瞻性防范措施,以化解或规避资产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通常是指对不良资产进行清收、盘活、管理和处置等一系列活动。 |
5 |
征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建设了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两大系统。 |
6 |
信贷分析:银行进行信贷分析时常采用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前者偏重于定量分析,后者(包括宏观分析、行业分析、经营分析、管理层分析)主要是定性分析。 |
划分标准 |
种类 |
业务 |
细分 | |||
客户类型 |
个人贷款 |
由银行直接向个人发放或通过零售商间接发放 |
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期限30年,贷款比例80%,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下限为基准利率的85%(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采用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一年以上的采用按月还款方式,它包括两种:一是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总还款期数/[(1+月利率)总还款期数―1];二是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月利率。 | |||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贷款期限5年(二手车3年),贷款比例自用车80%、商用车70%、二手车50%。 | ||||||
信用卡透支:分为个人卡透支(透支额度一般每月不超过5万元。贷记卡在非现金交易时进行透支可享受最长60天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如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准贷记卡不享受这两种待遇,透支期限最长 60天。两种卡的透支利率都是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按月计收单利)和单位卡透支(还款责任是申请单位)。 | ||||||
个人助学贷款:向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准备接受各类教育培训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分为国家助学贷款(用于支付在校高校生的学杂费和生活费。按在校生总数的20%,每人每年6000元,毕业后1至2年开始还贷、6年还清,期限不超过10年。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由本人承担)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对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为6个月至8年不等)。 | ||||||
其他个人贷款:包括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等。 | ||||||
公司贷款 |
短期贷款 |
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向银行申请的用于满足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或季节性资金需求、长期平均占用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偿还方式多为按月或季结算利息,到期一次还本。 | ||||
流动资金循环贷款:贷款人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此种贷款实行总量控制、分次发放、逐笔归还、良性循环的管理原则。该项贷款业务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及担保要求高于普通流动资金贷款。 | ||||||
法人账户透支: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申请,核定账户透支额度,允许其在结算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在核定的透支额度内直接透支取得信贷资金。主要满足借人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资金需求。申请人需在经办行有一定的结算业务量,还款能力及担保要求高于普通流动资金贷款。 | ||||||
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见附注) |
项目贷款: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等。利率可下浮(不超过10%)、上浮(不作限制)。期限超过10年的贷款需报人行备案,银行不得使用同业拆借资金发放该贷款。 | |||||
房地产开发贷款:分为住房开发贷款、商用房开发贷款。 | ||||||
银团贷款(辛迪加贷款):根据币种分为人民币和美元银团贷款,根据市场分为国内和国际银团贷款。组织银团贷款的目的是分散贷款风险、通过交流增进对行业及借款人的了解从而规避不必要的风险、集体谈判强化贷款质量、提升贷款行及借款人的知名度。银团的主要成员有牵头行、代理行(负责协调贷款及还款支付管理,通常由牵头行担任)、参加行,还有安排行、副牵头行、经理行等。 | ||||||
贸易融资贷款 |
信用证:指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的单据付款或承兑、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按不同标准的分类有:进口和出口信用证、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信用证(√)、跟单商业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信用证(√)、即期和远期信用证、循环和不可循环信用证、保兑和无保兑信用证。还用预支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对开信用证、旅行信用证等。 | |||||
押汇 |
按进出口方融资用途分 |
出口押汇(议付):银行凭借获得货运单据质押权利有追索权地对信用证项下或出口托收项下票据进行融资。 | ||||
类别 |
细分 |
业务内容 | |||
短期资金交易(银行买卖货币市场金融产品的活动) |
中央银行票据 |
中国人民银行向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券。期限分3、6、12个月。中央银行定向票据是人行向特定银行发售的,该行必须认购。 | |||
短期国债 |
中央政府(通常是财政部)发行的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期限分3、6、12个月。 | ||||
回购/逆回购 |
回购:指债券或证券的卖方在卖出的同时承诺在指定时间按协议价格购回这笔债券。期限多为隔夜或几天。 | ||||
同业拆借 |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的资金借贷,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其利率随资金供求的变化而变化,常作为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在国际货币市场上最著名的是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我国正在推行的人民币货币市场基准利率指标体系为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2007年1月4日正式运行,是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其品种有隔夜、一周、两周、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及1年)。 | ||||
短期融资券 |
简称短融,是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发行主体包括证券公司等在内的企业,发行对象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财务公司)。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期限最长不超过91天。银行可承销或购买。 | ||||
货币市场基金 |
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在货币市场上进行短期有价证券投资的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银行存款、短期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 | ||||
债券业务 |
国债 |
中央政府(财政部)发行的债券。按期限分为短、中、长期国债,按形式分为记账式、凭证式、电子式(2006年推出)国债。是银行最主要的中长期投资品种。免缴利息税。 | |||
公司债 |
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监管机构为证监会。投资者大多为机构。 | ||||
企业债 |
特指我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上市公司企业发行的债券,监管机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金融债 |
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发行前需获得人行的行政许可,但申请行政许可前需先获得其监管机构的同意。 | ||||
背景知识 |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2004年6月24日)是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次级债务可计入银行附属资本。(见附注) | ||||
外汇业务 |
即期外汇交易 |
在第二个营业日或成交当日办理实际货币交割的外汇交易。外汇标价法包括直接标价法(购一定单位外国货币应付出多少单位本国货币,如中国等大多数国家)和间接标价法(卖一定单位本国货币应收若干单位外国货币,如英镑、新加坡元、澳大利亚元) | |||
远期外汇交易 |
又称期汇交易,指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并不立即办理交割,而是事先约定币种、金额、汇率、交割时间等交易条件,到期才进行实际交割的外汇交易。既可按固定交割日交割,也可由交易的某一方选择在一定期限内的任何一天交割(择期交易)。 | ||||
金融衍生品业务(主要目的是风险管理、投机或炒作) |
按产品类型分类 |
远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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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 |
期货合约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日期(交割日)按成效时约定的价格(交割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标的资产)的标准化协议。期货交易是在交易所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分为商品期货合约(标的商品主要包括农副产品、金属产品、能源)和金融期货合约(分为利率期货、股权类期货和外汇期货)。 | ||||
互换 |
利率互换(利率掉期) |
是交易双方在一定时期内交换以相同的本金数量为基数的不同利率的利息,如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互换。 | |||
货币互换 |
持有不同货币的交易双方兑换各自持有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并约定在未来某日进行一笔反向交易。包括本金的初始交换、利息分期支付并按交换本金数量和初始交易日汇率计算、本金在到期日按相同的汇率再交换。 | ||||
期权(选择权) |
期权的买方有权在预先规定的未来时间(行权时间)以预先规定的价格(行权价)从另一方买入或向另一方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资产(标的资产),为了取得这一权利,买方需预先支付一定的期权费,卖方应得到一笔期权费。买入金融资产权利的期权叫看涨期权,卖出金融资产权利的期权叫看跌期权。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挂牌,该交易所目前正在推出以沪深300股票指数为标的资产的股票指数期货(即股指期货)。 | ||||
按基础资产分类 |
利率衍生品 | ||||
汇率衍生品 | |||||
信用衍生品 | |||||
类别 |
包括 |
业务内容 |
票据发行 |
票据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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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承兑 |
指商业银行根据在本行开户客户提出的承兑申请,对客户的资信情况、交易背景情况、担保情况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承兑的过程。一般归类于信贷业务,因为通过商业银行的承兑,商业信用就转化为银行信用,所以通常由商业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 |
票据交易 |
贴现 |
属于票据融资业务。指商业汇票的合法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以前为获得票款,由持票人或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贴付一定的利息后,以背书方式所进行的票据转让。 |
转贴现 |
属于票据融资业务。指金融机构将其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金融同业而取得资金的行为,是金融机构之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2003年6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开通了中国票据网。 | |
再贴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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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延伸 |
票据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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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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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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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方式 |
定义 |
分类 | |||
汇票 |
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
银行汇票:由出票银行签发。 | |||
商业汇票:出票人一般是企业。又分为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 |||||
本票 |
由银行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提示付款期限为两个月。 |
定额银行本票 | |||
不定额银行本票 | |||||
支票 |
出票人签发、委托出票人支票账户所在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
现金支票 | |||
转账支票 | |||||
背景知识:旅行支票(银行等机构为方便国际旅行者在旅行期间安全携带和支付费用而签发的一种固定面额票据。可兑换现金、直接付账,购买初签、使用复签,可挂失等) | |||||
汇款 |
银行接受客户委托,通过银行间的资金划拨、清算、通汇网络,将款项汇往收款方的一种结算方式。 |
电汇:采用加押电传或SWIFT形式指示汇入行付款给指定收款人。交款迅速、安全可靠、费用高。 | |||
票汇:汇出行开立以其国外分行或代理行为付款行的汇票,交由汇款人自行寄送或亲自携带出国,凭票取款。 | |||||
信汇:汇出行将信汇委托书通过邮局或快递传递给汇入行,授权汇入行付款给收款人。(目前基本不再使用) | |||||
信用证 |
见贸易融资贷款部分 |
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支付承诺,是一项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 | |||
托收 |
委托人(收款人)向其账户所在银行(托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金融票据或/和商业单据,要求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托收属于商业信用,托收行与代收银行对托收的款项能否收到不承担责任。 |
光票托收:仅附金融单据,用于非贸易结算或贸易从属费用的收款。 | |||
跟单托收:附有金融单据和发票等商业单据。用于进出口贸易款项的收付,没有银行信用介入。 | |||||
出口托收:我国只限于滞销商品和新、小商品及要进入竞争激烈市场的商品。 | |||||
进口代收:购买旧船的贸易通常使用跟单进口代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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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标准 |
银行卡种类 |
细分 |
业务内容 |
清偿方式 |
信用卡 |
准贷记卡 |
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的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 |
贷记卡 |
发卡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 | ||
信用卡信贷的特点:一是循环信用额度(25-26天的信用周期,信用额度最高5万元),二是具有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性质,三是有最低还款额要求(应还金额的10%),四是通常是短期、小额、无指定用途的信用。信用卡透支分为个人卡透支(每月不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贷记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透支可享受最长60天的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但如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则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透支期限最长60天。两种卡的透支利率都是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按月计收单利)和单位卡透支两种。 | |||
借记卡 |
与储户的储蓄存款账户相联结,不具备透支功能。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 ||
结算币种 |
人民币卡、外币卡(境内外币卡、境外银行卡)、双(多)币卡 | ||
发行对象 |
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 | ||
信息载体 |
磁性卡、智能卡(IC卡) | ||
信誉等级 |
金卡、普通卡等 | ||
流通范围 |
国际卡、地区卡 | ||
持卡人地位和责任 |
主卡、附属卡 |
分类 |
概念 |
细分 |
代收代付业务 |
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收付事宜。 |
委托收款:代理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和财政性收费、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等。 |
托收承付:代发工资 | ||
代理银行业务 |
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商业银行受政策性银行委托,对其自主发放的贷款代理结算,并对其账户资金进行监管。目前主要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业务。主要提供代理资金结算业务和代理专项资金管理业务。 | |
代理中央银行业务:根据政策、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但由于机构设置、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银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包括代理财政性存款、代理国库、代理金银等业务。 | ||
代理商业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包括代理结算业务(最主要业务,包括代理银行汇票业务和汇兑<最具典型,分为代理签发银行汇票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业务>、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等)、代理外币清算业务、代理外币现钞业务等。 | ||
代理证券业务 |
指商业银行利用其电子汇兑秕、营业机构及人力资源为证券公司总部及下属营业部代理证券的清算、汇划等结算业务。 |
一级清算业务:各证券总部以法人为单位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
二级清算业务:法人证券公司与下属证券营业部之间的证券资金汇划业务。 | ||
代理保险业务 |
指代理机构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 |
代理人寿保险业务 |
代理财产保险业务 | ||
代理收取保费及支付保险金业务 | ||
代理保险公司资金结算业务 | ||
其他代理业务 |
委托贷款业务: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 |
代销开放式基金:指银行利用其网点柜台或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销售渠道代理销售开放式基金产品(基金发行规模可以随着投资人申请购买和要求赎回而随时变动,其销售渠道包括基金公司直销、银行及证券公司等机构代销、专业销售经纪公司代销)。银行向基金公司收取基金代销费用。 | ||
代理国债买卖:银行客户(除金融机构外)可以通过银行营业网点购买、兑付、查询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以及柜台记账式国债。 |
分类 |
概念 |
细分 |
基金托管业务 |
指有托管资格的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客户的委托,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资产,并办理有关清算、资产估值、会计核算、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等业务。基金公司按基金托管净值的一定比例向银行支付基金托管费。 |
证券投资基金 |
开放式基金 | ||
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指除开放式和封闭式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基金托管业务,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证券公司受托投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投资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 | ||
代保管业务 |
银行利用自身安全设施齐全等有利条件设置保险箱库,为客户代理保管各种贵重物品和单证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
出租保管箱业务(主要产品) |
露封保管业务:注明保管期限和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金额等。 | ||
密封保管业务:同上,并先密封再交银行。 |
项目 |
开放式基金 |
封闭式基金 | |
定义 |
基金单位的总数不固定,可根据发展要求追加发行,而投资者也可以赎回,赎回价格等于现期净资产价值扣除手续费。由于投资者可以自由地加入或退出这种开放式投资基金,而且对投资者人数也没有限制,所以又将这类基金称为共同基金。大多数的投资基金都属于开放式的。 |
发行总额有限制,一旦完成发行计划,就不再追加发行。投资者也不可以进行赎回,但基金单位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或者柜台市场公开转让,其转让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 | |
基金规模的可变性 |
基金单位是可赎回的,而且投资者可随时申购基金单位,所以基金的规模不固定; |
规模是固定不变的。 | |
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 |
基金单位的买卖价格是以基金单位对应的资产净值为基础,不会出现折价现象。 |
基金单位价格更多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价格波动较大。 | |
基金单位的买卖途径 |
投资者可随时直接向基金管理公司购买或赎回基金,手续费较低。 |
基金的买卖类似于股票交易,可在证券市场买卖,需要缴手续费和证券交易税。一般而言,费用高于开放式基金。 | |
投资策略 |
必须保留一部分基金,以便应付投资者随时赎回,进行长期投资会受到一定限制。 |
基金不可赎回,无须提取准备金,能够充分运用资金,进行长期投资,取得长期经营绩效。 | |
所要求的市场条件 |
灵活性较大,资金规模伸缩比较容易,适用于开放程度较高、规模较大金融市场。 |
适用于金融制度尚不完善、开放程度较低且规模较小金融市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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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概念 |
种类 | |||
银行保函业务 |
银行应申请人要求,向受益人作出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银行将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履行担保支付或赔偿责任。 |
融资类 |
借款保函 |
担保借款人(申请人)向贷款人(受益人)按贷款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 | |
授信额度保函 |
担保申请授信额度和在授信额度项下的偿还义务的履行。一般是母公司为海外子公司申请。 | ||||
有价证券保付保函 |
为企业债券本息的偿还或可转债提供担保 | ||||
融资租赁保函 |
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支付担保 | ||||
延期付款保函 |
延期支付货款及其利息提供担保 | ||||
非融资类 |
投标保函 |
多用于公开招标工程承包和物资采购合同项下根据标书要求担保 | |||
预付款保函 |
申请人一旦在基础交易项下违约,银行承担向受益人返还预付款保证责任 | ||||
履约保函 |
为保函申请人诚信、履约保证。 | ||||
关税保函 |
为进出口物品缴纳关税担保。 | ||||
即期付款保函 |
保证申请人因购买商品、技术、专利或劳动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而出具的类同信用证性质的保函 | ||||
经营租赁保函 |
经营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担保 | ||||
备用信用证业务 |
开证行应借款人要求,以放款人为信用证的受益人而开具的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不能及时履行义务或破产时由开证行向受益人支付本利。是在法律限制开立保函情况下出现的保函业务的替代品,实质也是银行对借款人的一种担保行为。与其他信用证相比,开证行是第二付款人而非第一付款人 |
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指附有申请人财务状况,出现某种变化时可撤销或修改条款的信用证。如果无申请人指示,开证行不会随意撤销信用证。 | |||
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开证行不可以单方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对受益人更有可靠的收款保证。 | |||||
分类 |
业务内容 |
项目贷款承诺 |
为客户报批项目可靠性研究报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表明银行同意贷款支持项目建设的文件。 |
开立信贷证明 |
应投标人和招票人或项目业主的要求,在项目投标人资格预审阶段开出的用以证明投标人在中标后可在承诺行获得针对该项目的一定额度信贷支持的授信文件。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的信贷证明两类。 |
客户授信额度 |
银行确定的在一定期限内对某客户提供短期授信支持的量化控制指标,银行一般要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有效期限按协议规定(通常为一年),适用于规定期限内的各类授信业务,主要用于解决客户短期流动资金需要。按授信形式不同分为贷款额度、开证额度、开立保函额度、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承兑汇票贴现额度、进口保理额度、出口保理额度、进口押汇额度、出口押汇额度等。授信额度项下发生具体授信业务时,商业银行还要按照实际发生业务的不同品种进行具体审查,办理相关手续。由于从授信额度转化为实际授信业务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可被视为商业银行对客户的一种授信承诺。 |
票据发行便利 |
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中期周转性票据发行融资的承诺。根据事先与银行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借款人可在一段时间内以自己的名义周转性发行短期票据,从而以短期融资的方式取得中长期的融资效果。承诺包销的银行依照协议负责承购借款人未能按期售出的全部票据或承担提供备用信贷的责任。 |
种类 |
业务内容 |
企业信息咨询业务 |
包括项目评估、企业信用等级评估、验证企业注册资金、资金证明、企业管理咨询等 |
资产管理顾问业务 |
包括投资组合建议、投资分析、税务服务、信息提供、风险控制等 |
财务顾问业务 |
包括大型建设项目的财务顾问业务(商业银行为大型建设项目的融资结构、融资安排提出专业性方案)和企业并购顾问业务(银行为企业的兼并和收购双方提供财务顾问业务,银行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的全过程,并作为企业持续发展的顾问,参与公司结构调整、资本充实、破产和陷入困境企业的重组等策划和操作过程。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提供:投资咨询与企业诊断、资本市场运作、结构性项目融资、非常规性融资方案设计、专家理财等服务。 |
分类 |
概念 |
业务细分 | |||
公司理财业务 |
商业银行在传统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基础上,利用技术、信息、服务网络、资金、信用等方面的优势,为机构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 |
现金管理服务:商业银行在深入了解企业情况的基础上,利用丰富的现金管理产品和功能强大的企业网上银行等电子化服务平台,为客户资金集中管理设计个性化、综合化解决方案,将客户收款、付款、账户管理、信息服务、投资、融资等产品进行有机组合,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现金管理服务。 | |||
投资理财服务: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分为人民币理财产品、外币理财产品和双币种理财产品。 | |||||
个人理财业务 |
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 |
理财顾问服务 |
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 ||
综合理财服务 |
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的基础上,接受客户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
私人银行业务:向富裕阶层提供的理财业务,不限于提供投资理财产品,还利用信托、保险、基金等金融工具为客户进行个人理财,还包括与个人理财相关的法律、税务、财产继承等专业顾问服务。 | |||
理财计划:, 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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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细分 |
业务内容 |
网上银行 |
企业网上银行 |
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为企业客户提供的账户管理、网上付款、集团理财、信用证业务、代发工资/代理报销、网上支付海关税等银行服务。 |
个人网上银行 |
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为个人客户提供账户余额查询、账户明细、历史交易查询、网上转账、缴费、支付等银行服务。 | |
电话银行 |
银行通过电话自动语音及人工服务应答(客户服务中心)方式提供的服务。包括各类账户之间的转账、代收代付、各类个人账户资料的查询、个人实盘外汇买卖等银行服务。 | |
手机银行 |
银行利用移动电话技术为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账户查询、转账、缴费、支付、外汇买卖等。 | |
自助终端 |
利用银行卡在自助终端上实现账户管理和支付结算等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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