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第四章第二节我国现行资金清算与交收模式

发布时间:2011-10-07 共1页

法人结算是指由结算参与人(证券公司)以法人名义集中在结算公司开立资金清算交收账户,其所属证券营业部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均通过此账户办理。 
    交易清算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某会员T+1日清算应收(付)金额=T日卖出总金额-T日买进总金额-交易经手费-印花税-风险基金+派息款-配股扣款±其他
一、上海市场法人结算模式及程序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同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清算流程
(二)资金交收
(三)资金划拨
二、深圳市场法人结算模式及程序
 (一)深圳市场法人结算办理流程

 (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同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结算流程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结算办法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由其托管人作为结算参与人
    托管人应当在结算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申请开户时须提交的材料
托管人如出现资金交收透支,结算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
托管人所托管合格投资者发生证券卖空结算公司可采取的措施
四、证券营业部与投资者之间的资金结算
(一)证券营业部自办出纳的结算程序
(二)银行代理出纳的结算程序
(三)银行代理资金结算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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