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第四章第三节指导

发布时间:2011-10-07 共1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内核推荐和承销商备案材料 
(一)主承销商的内核和推荐 
1.内核 2.出具推荐函  推荐函应当由主承销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注明签署日期。 

(二)承销商备案材料 
1.备案材料的要求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的规定,主承销商应当于中国证监会受理其股票发行申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承销商备案材料。承销商备案材料包括承销说明书、承销商承销资格证书复印件、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协会自收到完整的承销备案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承销商备案材料得到认可。 
2.备案材料合规性审核要点    
3.承销说明书   
4.承销协议与承销团协议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 
1.受理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20万元。 
2.初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 
3.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4.核准发行 
    依据发审委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 
5.复议 
    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公司,自接到中国证监会的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二)发审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 
1、发审委的构成和职责 
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聘任。发审委委员为25名。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发审委的职责是:(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2)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3)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2、发审委会议前的工作规程
3、发审委会议的工作规程
4、发审委会议后的工作规程
5、发审委会议纪律 
6、审核意见的类型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请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到会接受发审委委员的询问。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发审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发审委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会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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