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金融债券发行

发布时间:2011-10-07 共1页

 金融债券发行
 
(一)发行人
 金融债券是由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发行金融债券所筹集的资金用于发放特种贷款、政策性贷款或其他专门用途。
 
(二)发行审核
 准备发行金融债券的各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本单位发行金融债券的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
     1.金融债券的发行额度;
     2.金融债券的面额;
     3.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
     4.金融债券的转让、抵押等规定;
     5.金融债券的发售时间与发售方式;
     6.所筹资金的运用。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信贷资金的平衡情况确定金融债券的年度发行额,并向各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下达发行金融债券的指标。省级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果需要发行金融债券,要向同级人民银行申报,由人民银行分行在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控制额度内进行审批。
 
(三)发行方式
 金融债券的发行方式有自营发行和委托代理发行两种。由于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是金融机构,其业务网络广泛,因此完全可以由金融机构自己发行,自己承销。这时,发行主体与承销主体为同一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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