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证券从业考试《发行与承销》辅导:第十二章重点(1)下

发布时间:2012-11-13 共1页

  2.用股票收购。股票收购是指公司不以现金为媒介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收内,而是收购者以新发行的股票替换目标公司的股票。
   3.承担债务式收购。在被收购企业资不抵债或资产和债务相等的情况下,收购方以承担被收购方全部或部分债务为条件,取得被收购方的资产和至营权。
   (七)谈判签约
  谈判是收购中一个非常重要、而且需要高度技巧的环节。通过谈判主要指定收购的方式、价格、支付时间以及其他双方认为重要的事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双方法人代表签订收购合同。
   (八)报批
  根据国务院2003年5月27日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列》(国务院令[2003]378号)的相关规定,收购活动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应当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九)信息披露
  为保护投资者和目标公司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收购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十)登记过户
  收购合同生效后,收购双方要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户等手续。
   (十一)收购后的整合
  收购公司在实施收购战略之后,是否能够取得真正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收购后的公司整合运营状况。收购后整合的内容包括收购后公司经营战略的整合、管理制度的整合、经营上的整合以及人事安排与调整等。
  三、财务顾问在公司收购中的作用
  在公司收购活动中,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一般都要聘请证券公司等作为财务顾问。一家财务顾问既可以为收购公司服务,也可以为目标公司服务,但不能同时为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服务。
   (一)财务顾问为收购公司提供的服务
   1.寻找目标公司。
   2.提出收购建议。
   3.商议收购条款。
   4.其他服务。
   (二)财务顾问为目标公司提供的服务
   1.预警服务。
   2.制订反收购策略。
   3评价服务。
   4.利润预测。
   5.编制文件和公告。
  四、公司反收购策略
  收购有善意和恶意之分。对于善意收购,收购双方在友好协商的气氛下,平稳地完成收购;但对于敌意收购,被收购的所有者及管理者,特别是高层管理者则会竭力抵御,以防止本公司被收购。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在发展初期阶段,各项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关于反收购策略,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还不成熟,在此主要介绍国际上常用的反收购策略。
   (一)事先预防策略
   (二)管理层防卫策略
  目标公司拒绝收购,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管理层的原因。
  一是管理层认为,只有拒绝收购,才能提高收购价格;二是管理层认为,收购方的要约收购有意制造股价动荡,从而借机谋利;三是管理层担心,一旦被收购,管理者的身份受到不利影响,例如被降职,甚至解职。因此,管理层会采用各种策略提高收购方的收购成本,使对方望而却步。经常采用的手段主要有:
   1.金降落伞策略。
   2.银降落伞策略。
   3.积极向其股东宣传反收购的思想。
   (三)保持公司控制权策略
  为了保持控制权,原股东可以采取增加持有股份的方法。如果发行股票,可采用一些股票发行上的技巧,即利用不同股票的性质发行。例如可以发行优先股、表决权受限制股及附有其他条件的股票。
  对于规模较大的集团公司,采用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的手段,即通过子公司暗中购人母公司股份,达到自我控制,避免股权旁落。
  在没有遭受收购打击前,各公司还可以通过在公司章程中加入反收购条款,使将来的收购成本加大,接收难度增加。常见的反收购条款有:
   1.每年部分改选董事会成员。
   2.限制董事资格。
   3.超级多数条款。
   (四)毒丸策略
  目标公司为避免被其他公司收购,采取了一些在特定情况下,如公司一旦被收购,就会对本身造成严重损害的手段,以降低本身吸引力,收购方一旦收购,就好像吞食了“毒丸”一样不好处理。常见的“毒丸计划”有:
   1.“负债毒丸计划”。
   2.“人员毒丸计划”。
   (五)白衣骑士策略
   (六)股票交易策略
   1.股票回购。
   2.管理层收购。
  五、我国有关上市收购、重组和股权转让的法律法规
   2006年6月,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008年3月,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自2008年5月18日起施行。
   2007年7月,制定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自2008年8月4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17日发布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31日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2006年,《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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