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2-01 共1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函授站的管理水平,保证函授教育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和《黄淮学院成人教育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下设函授站的审批与管理由成人教育学院具体负责。函授站应和成人教育学院一起共同承担起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合格专业人才的重任。函授站的管理工作是函授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担负着对函授学员进行教学组织、教学管理、教学辅导、行政管理、后勤服务、思想教育等重要任务。
第三条 函授站业务上接受成人教育学院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领导。函授站工作同时接受其上级主部门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函授站一般不独立刻制公章,若因工作需要盖章,可代用设站单位公章,或将公文寄回学院盖章。
第四条 为了便于管理,保证生源,提高教学质量,原则上在一个地市只设一个函授站。如果确有实际情况需要设置一个以上函授站,须慎重研究,且同一地市的教学站专业不得重复。若协议未列专业组织学员人数达到20人以上,也可补签未列专业协议,允许当年单独开班。
第二章 设 置
第五条 拟设站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成人教育学院和设站单位根据本规定协商建立函授站。设站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站单位能够提供函授教育必需的教学条件,能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能就地聘请符合成人教育要求的兼职辅导教师,并能组织招生生源。
(二)设站单位应地处函授招生覆盖地区的中心地带,且交通方便,具备解决成人教育学院派出教师、工作人员及学员集中面授期间食宿等基本条件。
第六条 具备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考察合格,审核批准,方能成为设站单位。
第七条 设站单位应与成人教育学院签订建站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协议书签订之后,双方分别备文共同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履行备案手续。
第八条 建站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建站双方各自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二)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本、专科)、学制、招生人数、覆盖地区(或招生范围)、发展规模;
(三)函授站地点及办学条件;
(四)函授站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
(五)函授站经费和管理办法;
(六)履行协议的期限;
(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八)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有关函授站的内容。
第九条 建站协议签订后,设站单位应推荐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热爱成人教育工作并熟悉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及较强管理工作能力的同志作为函授站站长人选,同时组建由站长及若干工作人员组成的函授站工作机构。
第十条 设站单位应填写《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注册登记表》交学院审批。成人教育学院根据审批情况向受聘的函授站站长颁发聘书予以确认和聘任,同时正式备文给设站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函授站的职责:
(一)协助学院做好在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
(二)协助学院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三)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教材;
(四)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五)向学院推荐辅导教师,并协助学院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六)及时向学院反映函授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八)定期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学院对本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九)每学期或每学年向学院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建站协议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的职责:
(一)主动配合成教学院落实函授站的建置,为函授站提供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
(二)解决函授站正副站长、专职管理人员的编制、职务聘任及工资待遇;
(三)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工作;
(五)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方针、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