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09-07-11 共1页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山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办学特色:学校遵循“以学生为本,以专家立校,面向市场需求,突出行业特色,产学研结合,推进国际合作”的办学理念,“以优良的办学条件,鲜明的办学特色,卓越的办学质量,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建设一流工科院校”为办学目标,坚持产学研一体化办学,依托电力行业优势,以人才质量为根本,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努力为山东经济和电力行业培养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学校产学研良性互动、协调推进,形成了产学研一体化的办学体制、机制及人才培养模式。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事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招生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招生工作接受社会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的监督。
  第十条  招生计划:学校按照相对稳定规模,重视提高培养质量的原则,2009年招收专科生1600人。分省分专业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遵循教育部及山东省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
  文件精神,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
  1.提档比例:依据各省招生办公室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2.专业录取:专业录取以“从高分到低分,专业志愿优先”为录取原则,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3.高考附加分:依据各省招生办公室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执行。
  4.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费标准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标准。工科类专业学费:3600元/年,文科类专业学费:3400元/年,热门专业学费增加10%,热门专业以山东省教育厅公布名单为准。根据属地原则,住宿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规定:学习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四条  奖贷措施: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奖、助、补、减”等不同的资助政策,确保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学历证书:学生完成学业后,由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十六条  其它要求
  1.外语语种:各专业不限制应试语种,但我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2.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将按照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3.男女生比例:所有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学校地址:济南市二环南路500号
  邮政编码:250002
  学校网址:www.sepc.edu.cn
  咨询电话:0531—82999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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