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工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09-08-17 共1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中原工学院本科、高职高专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原工学院始建于1955年,原为中央部属院校。1998年,转由中央与河南省共建,以省管为主,是一所以工为主,工、管、文、理、经、法多学科发展的高等院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共分三个校区:1.北校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中路41号;2.南校区位于郑州市新郑双湖经济开发区淮河路1号;3.西校区位于郑州市中原西路146号。
  我校的二级学院中原工学院广播影视职业学院位于郑州市文化北路79号。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主要为硕士研究生、本科和高职高专,同时还招收适量少数民族预科班。学校面向全国招生,研究生学制二至三年,毕业合格由中原工学院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者授予硕士学位;本科学制四年,毕业合格由中原工学院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专升本学制两年,毕业合格由中原工学院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高职高专学制两年或三年,毕业合格由中原工学院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我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我校招生工作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的日常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办。
  第八条 我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并接受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以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九条 执行国家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政策。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按国家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批准的2009年中原工学院各招生专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政策,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二条 按照普通理工类、普通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
  第十三条 学校录取时不限制外语语种,但考生入学后只进行英语教学的安排。
  第十四条 学校广播电视编导专业高考语文成绩不得低于80分。
  第十五条 报考建筑学专业(五年制)的考生入学后要加试徒手画,成绩不合格者转入土木工程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 学校部分专业按照类招生。招生的类有:电气信息类(含自动化和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电气信息类(含电子信息工程和通信工程专业);艺术设计(含装潢艺术设计专业方向和环境艺术设计专业方向);中外合作办学艺术设计(含装潢艺术设计专业方向和环境艺术设计专业方向);中外合作办学艺术设计(含服装艺术设计方向和纺织品艺术设计方向)。按同一专业类招收的考生入学时不分专业或方向,在完成类基础教育后,可根据自身的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能力等,依据学分制培养计划和专业教学的要求,选择本专业类的某个专业或方向。
  第十七条 学校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拟录取考生的专业安排,依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分数线,按考生的专业志愿、高考成绩的顺序进行确定。如考生所填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考生成绩在允许调剂的专业范围内调剂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一律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八条 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分数线,按志愿先后、分数高低依次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二十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规定接受保送生,学校将按保送生所选专业录取。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报考条件。报考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方向)专业的考生女生身高在1.70米以上,男生身高在1.80米以上;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女生身高在1.60米以上,男生身高在1.70米以上;报考公共事业管理(空中乘务与空港管理方向)专业的考生女生身高在1.63米-1.72米,男生身高在1.73米-1.85米,年龄原则上不超过19岁(1990年9月1日后出生),双眼裸视力女生不低于0.5(视力表c表),男生不低于0.7(视力表c表)。所有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要求无色盲、色弱,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公共事业管理(空中乘务与空港管理方向)专业的考生要求无口吃、发音器官疾病。
  第二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成绩。我校本科、高职高专各专业录取省内考生时使用河南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省外考生时使用中原工学院艺术专业校考考试成绩,同时考生要通过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组织的相关艺术类专业统考合格分数线(省、市、自治区没有组织统考的部分专业将不需要)。
  第二十五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的录取原则。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我校以专业或专业方向(艺术设计〈装潢艺术设计专业方向和环境艺术设计专业方向〉、中外合作办学艺术设计〈装潢艺术设计专业方向和环境艺术设计专业方向〉、中外合作办学艺术设计〈服装艺术设计方向和纺织品艺术设计方向〉则不按方向),根据我校艺术类专业要求的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的权重比例,合成总分,文理综合,从高分到低分排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时专业课成绩与文化课成绩的权重合成比例为:
  1.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方向)、公共事业管理(空中乘务与空港管理方向)专业:
  按专业培养要求录取时要确定一定的男女生比例,因此,凡第一志愿报考该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省级招办划定的本科控制录取分数线后,男女生将分别按专业课成绩排名,录取男生不超过计划数的20%,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艺术设计(服装艺术设计方向、装潢艺术设计方向、环境艺术设计方向)、动画、摄影专业;中外合作办学艺术设计(服装设计方向、纺织品艺术设计方向、装潢艺术设计方向、环境艺术设计方向)专业:
专业课成绩×60%+文化课成绩×40%。
  3.工业设计、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专业课成绩×50%+文化课成绩×50%。
  4.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专业课成绩×60%+文化课成绩×40%。
  第二十七条 艺术类高职高专专业录取原则:
  河南省,按照省专业课统考成绩×60%﹢文化课成绩×40%总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八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学费按河南省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理科、文理兼收的普通类各专业学费为3700元/学年/人,艺术类各专业学费为5700元/学年/人;公共事业管理(空中乘务与空港管理方向)专业学费为9600元/生/年(含实训费);中外合作办学艺术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16000元/学年/人,中外合作办学艺术类高职高专各专业学费为13000元/学年/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理科、文理兼收的普通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14000元/学年/人,中外合作办学理科、文理兼收的普通类高职高专各专业学费为12000元/学年/人;中原工学院软件学院软件工程本科专业学费为12000元/学年/人,高职高专各专业学费为8000元/学年/人。
  第三十条 已录取的考生如不能按时报到,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二周不报到的考生,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信息,将在学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二十天之内传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在录取库中予以注销,并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属于高考录取弄虚作假的学生,学校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退回原籍。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高考文化分数线达到各省、市、自治区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优秀学生设有新生奖学金(5000元);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综合及专项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同时学校还采取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予以资助(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高职高专的新生奖学金等政策另定)。
  第三十三条 中原工学院广播影视职业学院招生办法及学费标准详见其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中原工学院招生工作处联系方式
  北校区:河南省郑州市中原中路41号  邮编:450007
  南校区:郑州市新郑双湖经济开发区淮河路1号
  邮编:451191
  学校网址:http://www.zzti.edu.cn
  E-mail:zsb@zzti.edu.cn
  咨询电话:0371-67698700  
  传真电话:0371-67698701
  第三十七条 中原工学院广播影视职业学院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郑州市文化北路79号  邮编:450002
  学校网址:http://www.gbys.net
  咨询电话: 0371-63794351
  传真电话:0371-6373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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