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10年高考体检

发布时间:2010-08-12 共1页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全市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组织工作按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细则>的通知》执行。
  考生体检的时间定于3月1日至20日,考生参加体检的具体时间由报名单位通知。体检在市卫生局体检中心指定的医院进行。有关医院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体检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防止偏宽偏严、错检漏检。体检结论要准确、清楚。考生必须如实反映既往病史,严禁弄虚作假。
  对按规定的时间参加体检确有困难的考生,可在6月10日—11日到北京市体检中心补检(市体检中心地址: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首都儿科研究所院内)。
  北京市体检中心为本市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对有疑义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报考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以及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的考生需要参加面试和军事院校招生体检(以下简称军检)。面试合格者须参加军检。面试、军检于6月底进行,地点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商定(具体时间、地点考生以6月下旬接到的《军检、面试通知单》为准),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10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规定办理。
  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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