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2-30 共1页
1、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持落编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单位组织人事科公章。
2、国有企业单位在编人员,持本人行政关系介绍信复印件,加盖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部公章。
3、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民营医疗机构人员、未就业人员须加盖具有档案保管权限的档案存放部门公章[如:市人才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市场卫生分市场公章(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区县人才交流中心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