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团粒(第四类)
团粒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第16章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均化食品
均化食品是指用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经精细均化而成的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
第17章糖及糖食
1.转化糖
转化糖是天然蜂蜜的主要成分,按重量计所含葡萄糖和果糖的比例相同。商品转化糖一般通过水解精制蔗糖溶液制取。
2.白巧克力
其名称和形状都酷似巧克力,是由糖、可可脂、奶粉及香料混合制成的食品。因为可可脂是可可豆中的脂肪物质,不是可可,因此白巧克力是仅含有可可脂却不含有可可的食品,应按照糖食归人品目17.04。
第18章可可及可可制品
“夹心”(品目18.06)
所称“夹心”包括用巧克力包裹,中心有馅(例如用奶油、糖壳、干椰子肉、水果、果子膏、酒、蛋白杏仁糖果、坚果、牛轧糖、焦糖或上述产品的混合物做馅)的粒、块、条状食品。谷物、水果或坚果(不论是否成块)嵌于整个巧克力当中的实心块状或条状巧克力,不视为“夹心”。
第19章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1.“细粉”及“粗粉”(品目19.01)
这是指第1l章的谷物细粉、粗粉以及其他章的植物细粉、粗粉及粉末,但不包括干蔬蕖、马铃薯和干豆类的细粉、米日粉及粉末(应分别归入品目07.12、11.05和11.06)。
2.“其他方法制作的”(品目19.04)
通常是指制作或加工程度超过第10章或第11章各品目或注释所规定范围的。
第20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1.未发酵及未加酒精的水果汁(品目20.09)
酒精含量不超过O.5%的水果汁。
2.水果汁和蔬菜汁
一般通过压榨新鲜的水果或蔬菜而得。在保持原货品基本特性的前提下这些液汁(1)可以浓缩;(2)可以为结晶体或粉末状;(3)可加入糖或甜味剂、保鲜剂、标准剂等;(4)蔬菜汁还可加入盐、调味料及香料。
3.“烹煮的”(品目20.07)
这是指在常压或减压下,通过减少水分或其他方法增加产品粘稠度的热处理。
第21章杂项食品
1.浓缩蛋白质及人造蛋白物质(子目2106.1000)
本品一般用脱脂大豆粉制得。浓缩蛋白质用于增强食品中的蛋白质含量;人造蛋白物质可作为食品使用,俗称“人造肉”。
2.制碳酸饮料的浓缩物(子目2106.9010)
这主要指以碳酸氢钠(小苏打)、甘草精等为基本原料制成的制碳酸饮料用的浓缩物。如可口可乐的原浆。
第22章饮料、酒及醋
1.蒸馏酒(品目22.08)
发酵后蒸馏,酒精浓度在40%以上,如白酒、威士忌酒、白兰地酒等。
2.酿造酒(第22章)
原汁发酵后直接提取的酒,酒精浓度在20%以下,如啤酒、苹果酒等。
3.无酒精饮料(品目22.02)
这是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不超过0.5%的饮料。
4.改性乙醇(品目22.07)
乙醇俗称酒精,改性乙醇是指掺入甲醇、丙酮、苯等,使其不适合供人饮用但不影响其工、业用涂的酒精。
第23章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1.配制的动物饲料(品目23.09)
这是指由动、植物原料加工而成的饲料,并且已改变了原料的基本特性(不包括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植物废料、植物残渣及副产品)。
2.肉骨粉(品目23.01)
这是指用带肉的动物骨头加工成的粉,通常经过蒸气加热后,压制或用溶剂处理脱去油脂,再干燥、消毒、碾磨成粉状的产品,一般作动物饲料用。
第24章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