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报关员考试辅导讲义第12讲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1页

保税加工货物的概述
第三节 保税加工货物

  保税货物根据保税货物进入关境的目的不同,为两类。
  一、保税加工货物的概述
  (一)含义
  1、概念
  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2、保税加工(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形式
  (1)来料加工
  境外厂商提供原材料,委托境内工厂加工,产品由外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
  (2)进料加工
  境内企业付汇从境外购买原材料,完成加工,成品销往境外。
  (二)特征
  1、料件进口暂缓纳税,成品出口除另有规定外无需缴纳关税
  2、料件进口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交验进口许可证件,成品出口时凡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必须交验出口许可证件
  3、进出境海关现场放行并未结关
  (三)范围
  1、料件
  2、成品、半成品
  3、副产品、残次品、边角料和剩余料件
  (四)管理
  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模式
  第三节介绍五个方面的内容:
  1、非物理围网监管模式中纸质手册管理的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程序
  2、非物理围网监管模式中电子账册管理的保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3、非物理围网监管模式中电子手册管理的保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4、物理围网监管模式中出口加工区货物的报关程序
  5、物理围网监管模式中珠海园区货物的报关程序
  (五)海关对于保税货物监管的基本特征:(5点)
  1、商务审批
  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才能进入向海关备案的程序
  (1)审批加工贸易合同
  经审批后,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合同到海关办理备案。
  (2)审批加工贸易经营范围
  凭“经营范围批准证书”、和“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到海关申请联网监管并建立电子账册、电子手册。
  2、备案保税
  经海关批准才能保税进口。凡准予备案的加工贸易料件进口时可以暂不办理纳税手续。
  海关批准货物保税的原则有三个:
  (1)合法经营---货物合法、企业合法、证件合法
  (2)复运出境---所有保税货物的经加工、装配后应该复运出境,且进出基本平衡
  (3)可以监管---加工环节、进出境环节海关都可以监管。
  3、纳税暂缓
  保税货物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属于暂时免纳税费,而不是免税,待货物最终流向确定后,海关再决定征税或免税。
  引出的两个问题:
  (1)保税加工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在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时要征收缓税利息(边角料和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加工货物除外)
  (2)料件进境时未办理纳税手续,适用海关事务担保,手续按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执行。
  台帐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不同地区的加工贸易企业(AA、A、B、C、D)和加工贸易涉及的进出口商品(禁止、限制、允许类)实行分类管理。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分类管理的具体内容参见教材96页。(重点)
  4、监管延伸
  监管的时间、地点都延伸。
  ※监管地点:
  ☆一般进出口货物:进境口岸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货物:运离进境口岸海关场所后,进行加工、装配的地点均是海关监管的地点。
  ※监管时间:
  ☆一般进出口货物:进境起至提取货物止。
  ☆保税货物:提取货物之日起(海关保税监管开始),至完成仓储、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或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
  (1)准予保税的期限;
  指经海关批准保税后,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的时间限制。
  (2)申请核销的期限
  指保税货物的经营人,向海关申请核销的最后期限。
  准予保税的期限和申请核销的期限
  5、核销结关
  保税加工货物(出口加工区除外)要经过海关的核销后才能“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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