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7-20 共1页
实施的条件不同 | 适用对象不同 | 具体实施形式不同 | 实施期限不同 | |
反倾销措施 | 以低价倾销,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 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 | 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 | 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个月 |
反补贴措施 | 因政府补贴而具有价格竞争优势,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 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 | 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 | 不超过4个月(不能延长) |
保障措施 | 进口产品的数量激增而挤占进口国的市场份额,并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 公平条件下数量猛增 | 加征关税、实施配额数量限制或者最终加征关税或实行关税配额 | 临时保障措施不超过200天,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可延至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