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报关员考试复习资料:税款退还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1页



  税款退还

  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税款后,由海关将原缴纳关税税款的全部或部分返回给原纳税人的制度称为关税退还制度。

  (一)退税的范围

  以下情况海关核准可予以办理退税手续:(重要考点)

  (1)已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经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4)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卸、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卸、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卸、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5)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的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6)因海关误征,致使纳税义务人多缴税款的。

  (二)退税的期限及要求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或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在缴纳税款后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海关不予受理。

  2、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三)退税凭证:“收入退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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