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复习资料: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1页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

  (1)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2)成交价格:

  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成交价格不完全等同于贸易中实际发生的发票价格,需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成交价格的调整因素(非常重要的考点)

  ★计入因素(也叫计入项目):

  ①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济费用

  佣金分为:购货佣金和销售佣金

  购货佣金也叫买方佣金,不计入完税价格。而销售佣金(卖方佣金)要计入完税价格。

  ②与进口货物作为一个整体的容器费

  ③包装费

  ④协助的价值

  ⑤特许权使用费

  ⑥返回给卖方的转售收益

  上述所有项目的费用或价值计入到完税价格中,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①由买方负担

  ②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

  ③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

  ★扣除项目(不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费用:如果成交价格中已经包含这些项目,则将其从成交价格中扣除。如果成交价格中没有包含这些项目,则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①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③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④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⑤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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