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报关员第二章其他贸易管制复习资料四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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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贸易救济措施

  ※包括:反补贴措施、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

  ※反补贴、反倾销措施是针对价格歧视行为而采取的措施;保障措施是针对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采取的措施。

  (一)、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1)形式: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②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2)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9个月。

  2、最终反倾销措施:对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二)、反补贴措施

  1、临时反补贴措施

  初裁决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2、最终反补贴措施

  (三)、保障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

  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200天,此期限计入保障措施总期限。

  2、最终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保障措施全部实施期限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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