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报关员考试复习资料过境货物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1页



  (一)过境货物

  1、概述

  (1)含义:从境外启运,在我国境内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我国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国外。

  (2)范围

  ①与我国有过境货物协定国家的货物

  ②在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收、发货的货物,按照有关协定准予过境

  ③未签有上述协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禁止过境的货物(4类货物)

  ①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②各种武器、弹药、爆炸品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③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等毒品

  ④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3)管理

  ①过境货物经营人向海关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②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置。必要时对过境货物及其装置进行加封。

  ③运输部门及过境货物经营人应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对过境货物监管的其他规定(4条,参见教材P172)

  2、报关程序

  (1)进出口报关

  ①进境报关

  A经营人或报关单位:向进境地海关递交“过境货物报关单”以及其它单证(运单、装箱单),办理过境手续。

  B进境地海关审核查验无误后,进境地海关在提运单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并将“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连同提运单交经营人或报关企业。

  C将上述单证交出境地海关验核

  ②出境报关

  过境货物出境的时,

  A、经营人或报关单位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并递交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及时向出境地海关申报

  B、出境地海关:审核,加盖“放行章”,在海关的监管下出境.

  (2)过境期限

  过境货物的过境期限为6个月,特殊原因延长3个月。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仍未过境的,海关依法提取变卖。

  (3)在境内暂存和运输

  ①需卸货储存时,应存入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②按指定的路线运输

  ③海关可根据情况需要派员押运过境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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