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重点资料: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1页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一、海关行政处罚概述

  (一)含义

  海关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指海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者功能出发的行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二)性质

  海关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

  (三)基本原则

  1、公正公开原则

  2、海关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保护当事人行使参与权原则

  二、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处罚范围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

  (1)走私行为

  ①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②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③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④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⑤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⑥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2)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2种)

  ①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②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2、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有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海关行政处罚的管辖

  1、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3、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4、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形式

  (四)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

  1、一般规定

  (1)海关发现的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

  (2)调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3)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①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时人有其他关系,可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案件调查

  (1)立案 (2)调查取证 (3)调查中止和终结(4)案件审查(5)告知、复核和听证

  3、行政处罚的决定

  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5、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1)对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及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2)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的案件,可以直接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当场由当事人签收。

  (3)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出发决定的情形

  (4)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出发决定,应按一般程序规定办理:

  ①海关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

  ②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

  ③当事人当场依法向海关要求听证的

  ④海关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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