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报关员第七章海关事务担保复习资料二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1页



  2、实行总担保的海关事务担保范围

  (1)申请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仓储及报关等特殊业务的

  (2)同一被担保人申请对一定期限内发生的多次海关监管行为提供担保的

  (3)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统一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4)汽车生产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后,根据汽车零部件进口计划,在汽车零部件进口前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供税款总担保

  (5)获准实施便捷通关措施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与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签订“适用便捷通关程序担保书”的

  (6)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

  (7)网上支付银行担保,由银行对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申请缴纳的进出口税费提供的总担保。

  3、免予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则可免除担保。“免除担保”优先于“凭担保放行”

  4、不予适用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法律规定不予办理担保放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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