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报关员第五章完税价格审定复习资料六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1页



  三、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一)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二)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向买方直接收取或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三)不计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费用(考点)

  1、出口关税

  2、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3、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四)出口货物其他估价方法(了解)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出口关税

  =FOB/(1+出口关税税率)

  四、海关估价中的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程序

  (一)海关估价中的价格质疑程序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自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二)价格磋商程序

  纳税义务人需自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

  (三)海关不进行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的情形

  (1)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对其中一批货物已经实施估价的;

  (2)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者关税及进口环节税总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

  (3)进出口货物属于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旧品等的;

  五、纳税义务人在海关审定完税价格时的权利和义务(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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