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7-20 共1页
4.计算公式(从价、从量计征)
(1)从价征收公式: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
(2)从量征收公式:
应纳消费税税额=应征消费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从价+从量征收公式:
应纳消费税税额=应征消费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从2006年4月1日起,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的相关调整(调整后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商品共14类):
A.新增对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济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产品征收消费税;
B.停止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
C.调整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白酒的消费税税率;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D.对进口白酒类征收复合消费税时,应按20%的税率计征从价消费税,同时按1元/千克的单位税额计征从量消费税;
从2002年1月1日起,进口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改由税务部门在零售环节征收,进口环节不再征收;
从2002年6月1日起,除加工贸易外,进出口钻石统一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办理报关手续,其他口岸均不得进出口钻石。
自2004年3月1日起,国家调整了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除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外同时征收消费税定额税和从价税。
自2008年3月5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蜡油除外)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08年3月5日起---2010年12月31日止,对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