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海关行政管理期限一览表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1页

海关行政管理期限一览表

事 项 期 限
海关对一般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的期限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 。
海关对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实施稽查的期限 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
海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 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以延长10日。
接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 自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得超过180日。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 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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