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海关监管区设备出区维修及货物外发加工期限一览表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1页

海关监管区设备出区维修及货物外发加工期限一览表

事 项 期 限
出口加工区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往境内区外进行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期限 自运出之日起60天内运回。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申请延期以1次为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珠海园区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往境内区外进行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期限 自运出之日起60天内运回。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保税物流园区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往境内区外进行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期限 自运出之日起60天内运回。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珠海园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 不得超过6个月
保税区企业出区外发加工期限 最长6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是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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