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出口维修物品复进口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1页

问题标题:出口维修物品复进口

问题内容:我司于2011年11月以出口维修物品方式报关出口原进口设备的一个零部件,出口报关单于11月11日通关。但通关后退还的单据清单中,整机设备进口报关原单丢失(2010年11月30日签发)。想向海关老师咨询两个问题:

一、设备进口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原单是否可以补单(已经完成付汇核销)

二、如果无法补单的情况下,出口维修物品2012年初复进口的时候,需要提供设备报关单是否可以用复印件。且后续我司有其他部件需要出口维修申请的事项,是否都不受影响。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你好!一、货物已付汇核销的情形下不可以补签发报关单付汇证明联。

二、贵司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非用于收付汇、出口退税、加工贸易核销的其他报关单证明联以办理出口修理物品复运进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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